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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深圳2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1月27日对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诉被告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自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广东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被告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近年来在正常生产及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被生态环境部门多次抽查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情形,其污染治理设施不足以处理生产产生的全部废水、废气,不能确保各类污染物的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其超标排放期间超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已经对环境造成损害,且其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其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导致被告实际排污量及对生态环境实际造成的损害大小已经难以准确认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环境侵权事实难以确定的不利后果归于被告,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环境情节、被告违法程度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仍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在中国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转入深圳市专项基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及差旅费1万元。(郑小红 朱族英)

原标题:广东首宗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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